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艾均
游靜宜
一、債務人蔡艾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艾均、游靜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蔡艾均、游靜宜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