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和實業有限公司、陳依君、張秀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日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其債務人日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為蔡承諺,而非吳有志)
二、提出債務人日和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