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日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諺
債 務 人 陳依君
張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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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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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