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俊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正本。(經核,台端聲請狀及所附之委任狀受任人部分均未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