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鉅永營造有限公司抑或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