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祺儒
郭雅芳
陳述文
一、債務人陳祺儒、郭雅芳、陳述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祺儒、郭雅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祺儒、郭雅芳、陳述文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祺儒邀同債務人郭雅芳、陳述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2,727、114,05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祺儒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雅芳、陳述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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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