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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江季霞(原名:徐江季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江季霞(原名:徐江季霞)於民國90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660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09元
江季霞(原名:徐江季霞)
自民國10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