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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張順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寶石A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紅寶石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張順集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二、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確切明稱(依所提附件主任委員非董振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