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張順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寶石A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送達代收人董振和之地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仍是張順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