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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俊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俊毅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92年12月18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