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龍昇
王筱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龍昇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筱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5,14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龍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筱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894號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