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
債 權 人 林書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崴鑫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債務人翁靜美之聲請(翁靜美是以崴鑫五金有限公司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簽發,非以個人身分為發票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票據上之責任)
二、債務人崴鑫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