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楊景富
代 理 人 楊麗丘
債 務 人 李月娥
李嘉勇
一、債務人李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果時,由債務人李嘉勇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