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巧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違約金計算期間(請求自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5%之二成計算,此部分重覆計算115年5月17日至115年6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