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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元陞理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海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指定商品給收貨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