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霆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廖霆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累計33,674元正未給付,其中30,802元為消費款;1,672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