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債 權 人 星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群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宇成即宇鴻資訊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債權人星網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
三、釋明債務人宇鴻資訊科技工程行之負責人名字。
四、債務人宇鴻資訊科技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