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債 權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維
代 理 人 巫健宇、陳展弦、傅耕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展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日加計120元車輛停放費之依據。
二、債務人許展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