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於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現為吳東霖)。
二、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