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請補正公司之大小章(大章不清晰,小章沒蓋)。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及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表明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提出相關執行費等500元之請求依據。
五、釋明得請求之確切金額(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之請求金額將違約金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與法不合,應重新釋明)。
六、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七、債務人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