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張順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德斯企業有限公司、吳主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11年11月3日)。
三、債務人威德斯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