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近越(原名:楊耀德)
余翠芸
一、債務人楊近越(原名:楊耀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翠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