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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佳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附表(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