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75號
債 權 人 瑞士商福維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平Lam Chi Ping Justin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