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黃揚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芯溶、何國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國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監護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