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麒允(原名:陳峻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麒允(原名:陳峻喆)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1,47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