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曜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吉曜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