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債 權 人 優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杉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優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杉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為何。
三、聲請狀未蓋有公司之大小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四、債務人杉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