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17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毓玲(原名:謝吳毓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吳毓玲(原名:謝吳毓玲)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