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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絜渝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絜渝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