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業經113年11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915470號為廢止登記,請提出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之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