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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金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洪金柱住所地係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