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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之門號服務申請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