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佳勳、蔡靜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新台幣8,587元,其與請求金額及其數量新台幣17,174元不符。)
二、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