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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
債 權 人 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曾錦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思讌即禾恩實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禾恩實業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