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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債 權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霖、陳姵妡(原名:陳妍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陳姵妡(原名:陳妍鈴)負保證責任新台幣31,685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