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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慧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溫慧文,其與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記載申請人鍾惠君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