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奕妃(原名:龔己茵)、龔庭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何?(台端聲請狀抬頭及附表記載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708元,其與主文請求金額新台幣10,654元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