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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奕妃(原名:龔己茵)、龔庭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何?(台端聲請狀抬頭及附表記載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708元,其與主文請求金額新台幣10,654元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