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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3、A04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A03(簽約時為未成年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