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1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郭芸蓁、黃田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有變更名稱前後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