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江協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