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陳金成
陳朝榮
一、債務人陳金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二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金成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朝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