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
債 權 人 駱詠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子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為百分之十依據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以支付命令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