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士齊
債 務 人 蔡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