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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洪曉琳(即洪世賢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57491-7
股票
1
2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78363-4
股票
1
4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10248-6
股票
1
72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44340-9
股票
1
40

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83569-2
股票
1
35

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18184-4
股票
1
27

00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46648-8
股票
1
20

008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54626-5
股票
1
200

009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75631-0
股票
1
20

010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98191-9
股票
1
22

01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19786-9
股票
1
12

01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40491-9
股票
1
1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