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5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前列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喜美(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忠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美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