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4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張芷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
  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業於112年6月1日死亡,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之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