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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39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黃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現於第三人新竹牛埔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