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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00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務  人  孫方秀葉即孫裕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被繼承人勞工退休
  金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