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00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務 人 孫方秀葉即孫裕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被繼承人勞工退休
金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