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3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當事人與廖坤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因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為民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廖坤山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廖坤山已於民國109年8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查詢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